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原告 蕭如娟 訴訟代理人 姚盈如 律師
陳怡伶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邱奕杰 被告 陳啟蔚
陳士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