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 施正興 上列聲請人施正興因與相對人 王寶銀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施正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198建號建物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