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05號原告 林靜美 被告祭祀公業 林祖成 等五公業法定代理人 林麒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