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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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虹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繳納情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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