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現改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同)被告鄭志明具保人陳政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志明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陳政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陳政雄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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