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2號上訴人 曾信發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100年度易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0年
3月24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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