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61號債權人輝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田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詹田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詹田讓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