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榮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榮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榮順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蘇榮順前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
30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壢簡字第20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⑴、⑵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
㈡另受刑人於109年5月30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
0年6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6月2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於110年2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7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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