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弘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弘昱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李弘昱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李弘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3日│108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速偵字第3948號│度速偵字第51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087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6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108年10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087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6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518號│度執字第16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