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吳文凱 被告 吳昭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