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07號上訴人 江達隆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林永華 被上訴人 陳恒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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