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得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3時5分宣判,惟因被告林得福表示願意調解,爰擇定於114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調解,並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