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79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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