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1號

原告傅貿汽車有限公司(原名展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達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1萬6,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44元,扣除已繳之2,000元,尚應補繳3萬8,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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