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1號
法定代理人 黃銀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達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1萬6,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44元,扣除已繳之2,000元,尚應補繳3萬8,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