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星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