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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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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