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上易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易字第150號上訴人寶大科貿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