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359號陳報人即繼承人戊○○
丙○○乙○○甲○○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接獲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被繼承人丁○○之「遺產清冊(應包括積極財產部分及消極財產部分,如無消極財產,亦應載明)」,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補正本院即駁回。另陳報人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到院補正陳報人甲○○之法定代理人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蔡萍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