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該院92年訴字第117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處褫奪公權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臺上字第5308號上訴駁回確定,全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9號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4年1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9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99號函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