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混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混煌於民國105年1月9日中午1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欲自南投縣○○鄉○○街○○○巷口對面路旁,由南往北方向起步進入車道行駛,原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追撞同車道前方停等紅燈之由告訴人 黃桂輝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後方,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此受有下背部及骨盆挫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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