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ANALETCHUMIKONASAGRAM選任辯護人楊安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161、1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HANALETCHUMIKONASAGRAM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THANALETCHUMIKONASAGRAM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其犯行,惟有相關證據及證人之證述可佐,足認犯嫌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自承工作完成後,欲返回馬來西亞,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認非予羈押,顯難追訴,而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2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5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布衣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