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6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陳亮元
被 告 劉默芩
何鳳英
劉允德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6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程伊妝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伊妝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程伊妝
附表:
┌─┬──────┬─────────┬────┬───────────────────┐
│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新臺幣)││(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左開利率10%計算│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1│3,036元│自104年7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8月2日起至│自105年2月2日起至│
│││105年2月24日止││105年2月1日止│105年2月24日止│
││├─────────┼────┼─────────┼─────────┤
│││自105年2月25日起至│2.83%││自105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2│16,292元│自104年7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8月2日起至│自105年2月2日起至│
│││105年2月24日止││105年2月1日止│105年2月24日止│
││├─────────┼────┼─────────┼─────────┤
│││自105年2月25日起至│2.83%││自105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3│9,923元│自104年7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8月2日起至│自105年2月2日起至│
│││105年2月24日止││105年2月1日止│105年2月24日止│
││├─────────┼────┼─────────┼─────────┤
│││自105年2月25日起至│2.83%││自105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4│9,922元│自104年7月1日起至│1.83%│自104年8月2日起至│自105年2月2日起至│
│││105年2月24日止││105年2月1日止│105年2月24日止│
││├─────────┼────┼─────────┼─────────┤
│││自105年2月25日起至│2.83%││自105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