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4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參日交由本院戊股執行感訓處分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犯罪嫌疑重大(96年度易字第355號),且有逃亡之虞,復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現因本院戊股洽借被告甲○○執行感訓處分,是自95年5月23日將被告交付執行感訓處分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