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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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6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3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廖純卿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