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1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31531號債權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2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