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440號
原 告 陳建壽
被 告 陳宥縈 (原名 陳姿潔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