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3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黃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3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6月24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捌拾玖元整,其中㈠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其中㈡新
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六十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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