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200號
原 告 柯淑月
上列原告請求拆墓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對之 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址、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 鄭顯之 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址、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及繼承系統表。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