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原告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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