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86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洪士淵 律師被告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7,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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