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協商室進行協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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