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郁萱
被 告 林靖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參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