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健長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榮隆 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傅中樂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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