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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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61弄(選任辯護人蘇佰陞律師
賴柏宏 律師 鄭國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8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
1項、第164條第2項、第161條第4項、第1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6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9月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惟本案尚未判決確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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