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