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丙○○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乙○○人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併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