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聲請人甲○○即 鄭淑斐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仍認須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
應補正事項:
1.請陳報債務人自何時起失業?及有無請領失業給付?現積極尋找工作之情形如何?並預估於何時可獲得就業之機會?請提出證明文件。又無收入期間,如何支應生活費用?並陳報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
2.陳報扶養祖父 古福連 及祖母 古莊金花 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3.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4.說明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6.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7.陳報債務人配偶如何分擔子女每月之扶養費,其數額?
8.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9.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0.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
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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