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甲○○
兼送達代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李國明 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李國明之全部遺產總值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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