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乙○○
8號新竹縣竹原告丙○○
新竹縣竹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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