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黎柏夆
被告 古宇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蔡玉琪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筑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黎柏夆
被告 古宇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蔡玉琪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