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黎柏夆

被告 古宇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蔡玉琪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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