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古宇鈞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宇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古宇鈞明知其並無清償借款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之稍早,以朋友幫忙、將償還先前借款、隨即還款、出各種意外等理由,並傳送他人之健保卡與現金圖片予 黎柏夆 觀看,以取信黎柏夆之方式,陸續對黎柏夆施以詐術,致黎柏夆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編號1-13、15-16、19-20、23、26-27、30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古宇鈞繳交如附表編號1-13、15-16、19-20、23、26-27、30「所得」欄所示之費用,並於如附表編號22、25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編號22、25「所得」欄所示之IPHONE手機2支予古宇鈞,復於如附表編號14、17-18、21、24、28-29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編號14、17-18、21、24、28-29「所得」欄所示之款項至古宇鈞所指定之不知情之 柳玉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柳玉玲郵局帳戶),古宇鈞因而獲得上述財物及免予繳費之利益。嗣黎柏夆不斷催告古宇鈞還款,古宇鈞分毫未還,黎柏夆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案經黎柏夆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公訴檢察官依卷內事證,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更正如附表所示,亦就被告古宇鈞如附表編號1-13、15-16、19-20、23、26-27、30所示之部分,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本院卷第41-42頁),是依上開法文說明,自應以公訴檢察官上開更正後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本院自無庸再變更起訴法條,合先敘明。

三、證據:

 ㈠被告古宇鈞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黎柏夆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證人柳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柳玉玲郵局帳戶申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LINE對話紀錄、超商繳費明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費用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監視器畫面截圖、台新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如附表編號1-13、15-16、19-20、23、26-27、30所示之詐騙告訴人代為繳費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如附表編號14、17-18、21-22、24-25、28-29之詐騙告訴人匯款及交付手機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相類似之理由,陸續誘騙告訴人代為繳費、匯款並交付手機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目的單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犯罪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得,反施詐向告訴人詐取財物及享受代為繳費之利益致使告訴人蒙受高達新臺幣423932元與IPHONE手機2支之財產損失,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前科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本案所詐得之如附表「所得」欄所示之財物及利益均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八、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筑尹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所得(新臺幣)

備註

所犯法條

1

111年3月24日

00:21、00:33、04:0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5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費用明細表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

111年3月25日

00:16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0000元

繳費明細1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3

111年3月26日

01:17、01:18、01:20、01:2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0000元

繳費明細

2.3.4.5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4

111年3月28日

00:52、01:39、02:0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0000元

繳費明細

6.7.8.9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5

111年4月1日

04:27、05:03

竹北市○○○街○段00號(7-ELEVEN加勝門市)

7000元

繳費明細

10.11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6

111年4月2日

00:05、00:24、01:12、01:1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7800元

繳費明細

12.13.14.15.16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7

111年4月5日

03:36、03:50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竹北市○○○街○段00號(7-ELEVEN加勝門市)

4000元

繳費明細

17.18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8

111年4月8日

01:38、02:44、02:48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6500元

繳費明細

19.20.21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9

111年4月9日

23:18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8000元

繳費明細

22.23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0

111年4月10日

00:52、23:54、23:59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2000元

繳費明細

24.25.26.27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1

111年4月11日

00:10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0元

繳費明細28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2

111年4月12日

18:01、18:02

竹北市○○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竹凰店)

22500元

繳費明細

29.30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3

111年4月15日

03:34、03:35、06:0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4380元

繳費明細

31.32.33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4

111年4月15日

17:0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600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5

111年4月16日

23:30、23:5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8000元

繳費明細3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費用明細表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6

111年4月17日

00:18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元

繳費明細35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17

111年4月17日

21:29、23:00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496元及5524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8

111年4月18日

00:2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9

111年4月20日

23:2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0元

繳費明細36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0

111年4月21日

23:23、23:26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20000元

繳費明細

37.38.39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1

111年4月21日

01:45、02:42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8000元及1250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2

111年4月21日

新竹市○○路000號(手持電話販售部)

iPhone12ProMax256G1支

以黎柏夆名義貸款49032元購買左列物品後,將左列物品交付予古宇鈞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3

111年4月22日

00:18、02:5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0000元

繳費明細

40.41.42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4

111年4月24日

22:55、23:07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000元及1500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5

111年4月25日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附近全家超商

iPhone11

由黎柏夆將左列物品交予古宇鈞典當1000元後,由古宇鈞取走上開款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6

111年4月27日

23:5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30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費用明細表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7

111年4月29日

00:00、00:31、02:14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竹北市○○○街○段00號(7-ELEVEN加勝門市)

30500元

繳費明細43.44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8

111年4月29日

03:08、03:23、03:26、03:31、03:3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價值3797元之超商商品

⒈交易明細45.46.47.48.49

⒉由黎柏夆將左列物品交予古宇鈞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9

111年4月29日

01:33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4085元

黎柏夆匯款至柳玉玲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0

111年4月30日

02:45、03:01

竹北市○○○街○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嘉興店)

15000元

繳費明細

50.51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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