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4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田山盛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063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山盛國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號(監察院大門)。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因不滿監察委員 高涌誠 約談新北市長 侯友宜 35年前的事件,因此攜帶6顆雞蛋至監察院大門,丟擲3顆後遭監察院駐衛警阻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 葉明忠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3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