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莫家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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