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催字第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滅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詹益寧~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清財 │南庄鄉農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陸仟肆佰元│KG00八七五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