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О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六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七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再者,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著有規定。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夫妻,因故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在位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住處發生爭吵,被告竟推告訴人撞牆,致告訴人受有頸枕部皮下血種(長三公分、寬三公分)之傷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當庭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另,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七四二號)部分,因本院就起訴事實諭知不受理判決,有如前述,是移送併案犯行應非起訴效力所及,自不得併予審理,退請公訴人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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