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添生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1年度執聲字第88號」之記載均更正「101年度執聲字第88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1年度執聲字第88號」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1年度執聲字第88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