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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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二九公克,包裝重○‧二四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九○)陸(一)字第九○一三五一五八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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