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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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戊○○
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丁○○
乙○○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九八六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九八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四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公債票,業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四五號卷附提存書、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九八六號假扣押裁定,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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