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3號抗告人即反訴原告甲○○相對人即反訴被告乙○○
丙○○
2號丁○○
號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至遲應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補正。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惠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