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6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149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會隨傳隨到,不會逃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經審理完畢,應調查之事證均已調查完畢,故被告應無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準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4月14日執行羈押,此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或責付、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至被告及辯護人前開聲請意旨核均與本件被告應予羈押之理由無關,且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存在,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顯無足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慧芬